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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赠与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85次举报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超过继承财产的债务,继承人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也不属于自然之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也没有清偿的义务。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达成合意,由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在性质上应为道德义务的赠与,适用赠与的有关规则。

如果继承人不知自己对超过继承财产的债务无责任而与被继承人的债权达成合意甚至已经为给付的,可以按重大误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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