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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企业对违纪职工无罚款权 职工开会迟到罚款退还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39次举报

企业对违纪职工无罚款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五年前已废止

职工开会迟到罚款退还  

 昨天,小甘告诉记者,仲裁机构日前裁决她所在的饭店返还其被扣除的200元罚款。

开会迟到被罚款

  小甘是20101月到一家饭店做服务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饭店让其在劳动合同附件中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饭店物品缺失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愿意接受公司按对等损失的2倍予以罚款。20125月,该饭店以小甘开会迟到两次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200元罚款。今年4月,小甘因合同到期后提出辞职,并要求返还罚款。

  仲裁中饭店指出,小甘开会迟到,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饭店按合同约定予以罚款,合理合法。

仲裁认定罚款无据

  仲裁委审理认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1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利。

  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度、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该饭店制定的规章制度未履行上述程序,且小甘向饭店做出有关承诺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的不平等条件,故裁决支持小甘的申请请求。

企业对职工无罚款权

  仲裁委在裁决中提醒用人单位,因企业曾经行使的罚款权已不复存在,如果现在还采取这样的措施约束、惩处职工,将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或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所以企业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管理模式。

劳动午报地址链接:http://www.ldwb.com.cn/article/1/133642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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