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通讯员 何朝辉)不是肇事司机,却要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日前,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交通肇事案。
今年10月的一天夜晚,焉耆县的卢某骑着摩托车行驶到农村道路的一处十字路口时,和另外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卢某受伤,对方弃车逃逸。由于一方摩托车驾驶员已逃逸,当地交警部门无法进行责任划分,就通过车辆查询找到了该车的车主林某,但林某表示自己并没有驾驶那辆摩托车,而且摩托车已经出售给他人,只是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当卢某将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3.3万元时,林某辩称,该摩托车早已转让给他人,她对车辆已经失去支配和控制权,不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肇事驾驶员来承担。但,林某又向法庭提供不出当时买卖车辆的合同,也无法提供肇事驾驶员现在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焉耆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马东平审理后认为,林某的摩托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逃逸,至今无法确认。即便如林某所说的自己已经将车辆出售给他人,但,买卖车辆应有书面合同,林某不仅未能提供买卖合同,其所卖车辆也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被告林某有过错,应对原告卢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作出林某赔偿卢某各项损失3.3万元的判决。
以案说法:
焉耆县人民法院提出警示,此案例再一次为有车一族敲了一个警钟:发生车祸驾驶员弃车逃逸,车辆未过户车主仍须担责。卖车不过户与借车有着同样的风险,出了问题如果事主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责任,最终车主还得当冤大头。机动车辆方便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车辆转卖不过户将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既便卖车的时候约定了责任由买主承担,那只能是内部协议,并不能对抗法律责任,出售不能正常过户的车辆所得的收入与风险相比,实在是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