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指派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或者擅自终止,否则将会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的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关于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指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
解读: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法庭准许后,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不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