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称之为“自己代理”。在“自己代理”的场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订立实际上是由代理人一人决定。这种只表现一人意志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构成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这种合同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视为表现了双方的意志,仍可有效,因此这种合同是一种可追认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1]“自己代理”被拒绝追认的,定格在无效合同上。
“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未必都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例:2003年6月份,重庆一对父母以3岁孩子的名义买了一套总价为70万元的商品房。孩子的父亲说:“反正将来孩子要用,写在他的名下,今后可以不交遗产税。”房地产公司的销售部的人员透露说,不少房产证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有的说是为了逃税,也有的是为避人耳目。”[2]
——此案提出的问题是:无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买受人购买房屋,父母与作为买受人的孩子的法律关系如何?(1)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能力与他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可以作为买受人购买房屋。因欠缺意思能力,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如无违法事由,应当承认其效力。(2)如果孩子没有独立的财产,父母交了房款,代理孩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赠与,而且是不附义务的赠与。不附义务的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3](3)在成立赠与合同(成立赠与法律关系)时,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属于“自己代理”,由于孩子是纯获利益的,因此“自己代理”有效。(4)在3岁孩子成为房屋的业主以后(办理产权登记后),监护人不得“收回”财产。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这种“收回”是剥夺。(5)目前国家还没有征收“遗产税”,所以还谈不上逃避遗产税的问题。(6)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在交易安全上一般没有问题。如果是分期付款,而又没有其他担保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般应当同时兼任付费的担保人,如果被监护人有独立的财产,法定代理人可以并有权利用该财产支付。如果被监护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法定代理人应当支付。
[1]例如,《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交纳保险费是追认行为,使保险合同自始有效。
[2] 2003年10月21日《海南日报》。
[3]《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