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成都老人遭多车先后碾压死亡,侵权人不构成连带责任【转载】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810次举报

(隋彭生《律师民事业务》选登)

201110月的一天,成都老人曾某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遭多辆汽车先后碾压死亡。最后一辆车的驾驶人彭某在碾过老人后即报警,其他肇事者逃匿。

本案法官称,最后一辆车(彭某的QQ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彭某碾压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判决彭某承担赔付责任,并判决彭某对其他逃逸车辆的驾驶人,享有追偿权。法院确定的彭某之责任,是与其他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分析

《侵权责任法》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设有两个条文。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人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若欠缺了某侵权人的行为,照样造成同样的损害结果。有两个以上的因果关系,是聚合因果关系,也称为累积因果关系。虽然各原因行为同时起作用,但各个原因单独均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的发生。侵权人为连带责任,侵权人相互之间也可能发生追偿的问题。

但是,本案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11条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认定彭某的碾压使曾某死亡,就否定了前边碰撞人、碾压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可能(民法是“既遂主义”或“结果主义”)。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这是一种间接结合。侵权人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损害,属于多因一果。欠缺了某侵权人的行为,不能造成同样的损害结果。侵权人为按份责任,相互之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侵权人承担是与原因力“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应当适用该条,即彭某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如果不是他碾压致死,就根本不构成侵犯生命权的责任)。

彭某碾压曾某致其死亡,是与前边侵权行为的偶然结合,属于多因一果。

彭某的按份责任是多少?我掌握的资料有限,不敢妄言,但前边的碰撞人、碾压人,责任应当比彭某大。

(三)实务中常见的一个错误

张三把李四打伤了,李四到医院看伤,由于医院的过失,致李四死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认定张三与医院为连带责任的案例我未看到过,但我发现,有不少人认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认定当事人的按份责任。

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张三侵害的是李四的健康权,医院侵害的是李四的生命权,不是12条中的“同一损害”。

换个角度看,张三的侵权行为,对李四的死亡,无相当因果关系。俗话是,无“直接因果关系。”

(无意思联络数人分别侵权责任的有关案例,参见拙著:《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330—331页。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62244 昨日访问量:82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