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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彭生 |
“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以弊之,其所研究或所规定之对象,不外法律关系而已。”[1]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2]以上观点,着重在理论研究。其实,法律关系分析法,更是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1.法律关系分析,是确定诉讼标的理论基础。是一个法律关系,还是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是单一法律关系,还是复合法律关系,是竞合,还是聚合,是一个诉讼标的,还是属于合并审理的范畴,都需要依据法律关系的理论来解决。
2.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权利义务的不同。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定作人是过错责任、自己责任;雇主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3.复杂的案件,最终要归结为“简易”的法律关系。我现在正开“法律关系论”的课,貌似复杂,追求的却是案件的“简易”、“明晰”、“定性”。
4.研究法律关系,要研究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即研究法律关系的最小单位。法律关系的最小单位是单一法律关系。以买卖合同为例,它是一个复合法律关系,包括两个单一法律关系,一个是出卖人为给付的单一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买受人为给付的单一法律关系。
5.法律关系分析,是确定履行地、管辖地、权利义务主体、责任主体、诉讼主体、诉讼时效的基础。例如,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包括两个单一法律关系,一个是承租人给付租金的单一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移转用益权的单一法律关系;出租人就租金“说事”,请求拒不支付或者陷于迟延的承租人支付租金,适用的是一年的短期诉讼时效,而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权利,适用的是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6.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研究案件,应当是律师的一个习惯。无此习惯者,难谓成熟的律师!
7.让我们一起研究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