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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二十一)游客不明原因坠楼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败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27次举报

2008年4月28日,浙江游客李某夫妇等七人与旅行社签订一份北京、天津七日游合同。同年5月19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单,承保险种及保险金额为主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5万元、附加险旅游安全意外医疗险5万元。
5月20日,李某夫妻跟随旅行团到京被安排入住丰台区一商务酒店4层。当日凌晨5点左右,李某家人发现李某从酒店4层跌落,将其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调查认为,李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亲属未能提供证明李某死亡属于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事件的直接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现双方当事人对意外伤害含义的理解产生分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并且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或过失所致,故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李某的亲属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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