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5日,济源小汽车出租公司与平安财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07年11月26日零时至2008年11月25日24时止。杨某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济源小汽车出租公司经营。2008年1月31日,杨某在实习期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经调解达成一次性赔偿对方9.2 万元的赔偿协议。济源小汽车出租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杨某在实习期驾驶营运车辆不属合法驾驶人为由,予以拒赔。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实习期间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造成事故平安财险公司免责,现平安财险公司以此拒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济源小汽车出租公司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