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8日,白某所有的轿车在一盘山公路发生翻车,车辆损坏严重。交警部门和为该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对现场进行了查勘。事后,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该车维修等费用共计190067元。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同时认为事故车辆驾驶员无法确定。保险公司认为无法查明驾驶员身份,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相关证据,应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投保车辆予以赔付。据此,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白某赔偿金190067元(200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