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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十三)保险单据无原件,诉求有据照样赢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11次举报

冯某诉称,2006年,冯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商业三者责任保险等财产保险。保险期间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冯某为此支付车辆修理费5350元。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能提供保险单原件,不能证明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并载明经办人为姜某。姜某出庭作证称,冯某提交的保险单复印件所载内容与原件一致,该保险单原件是姜某经办,而姜某是保险公司认可的业务员。另外,法院通过查询得知,在该保险公司确有该保单号的、被保险人为冯某的记载。

据此,法院认为,冯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冯某保险金5350元。(200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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