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 年3月,原、被告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保障重大疾病、身故等项目,保险期间为终身。合同对重大疾病范围等作出了释义。2008年5月,黄某先后在太仓和上海等地医院进行了就诊,并在上海进行了主动脉瓣置换手术。黄某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依据2007年颁布的《重大疾病使用范围》中的规定,认为原告施行的手术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以理赔的主动脉手术范围。
· 2000 年3月,原、被告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保障重大疾病、身故等项目,保险期间为终身。合同对重大疾病范围等作出了释义。2008年5月,黄某先后在太仓和上海等地医院进行了就诊,并在上海进行了主动脉瓣置换手术。黄某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依据2007年颁布的《重大疾病使用范围》中的规定,认为原告施行的手术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以理赔的主动脉手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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