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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物权与物权请求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2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0次举报

甲有一个石磨,该石磨有点沧桑的感觉,乙(饭店)租来放在饭店门前作装饰,租期为二十年。

1.甲对石磨享有所有权(自物权),形成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甲是权利人,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

2.自物权处于绝对法律关系之中,物权请求权处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甲将石磨交付给乙(交付是移转占有的双方法律行为)后,甲是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形成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在此相对法律关系中,甲享有物权请求权。

3.承租人乙占有这台石磨时,被丙侵夺占有。此时,除甲、乙的意定占有媒介关系以外,又产生乙、丙之间的法定占有媒介关系。乙是间接占有人,甲是乙的上级间接占有人。甲的本权是物权,乙的本权是债权。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返还占有请求权),受《物权法》245条一年期间的限制。甲对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不受该一年期间的限制。《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一般认为,物权受妨碍时,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其实,在物权未受妨碍时,也可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例如,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的物权请求权就产生了,谈不上是妨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请求返还占有,承租人得行使占有抗辩权。在不定期租赁,出租人行使随时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在合理期间经过后,承租人丧失占有抗辩权。

5.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区别。物权请求权是脱离占有的本权的效力,债权请求权不是本权的效力。甲、乙签订石磨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乙请求交付该石磨,为债权请求权,乙请求交付,是依据合同,并无本权。而甲在交付石磨请求返还的权利是物权请求权。

隋彭生法律关系论(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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