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成权是推动法律关系运动的技术性工具。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或者说,形成权是形成(产生、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
形成权不同于支配权,支配权是支配物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限。形成权不同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相对人为特定的行为,形成权本身只是一个权限(一种可能性),形成权存在的本身,不能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形成权行使后,依据形成的法律关系,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已经不是形成权本身的内容。比如,合同撤销权是形成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合同之债消灭,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法定之债。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就是请求权的体现。
2.形成权的分类。
(1)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简单形成权(单纯形成权),行使人将意思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效力(形成法律关系)形成诉权,需经法院判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规定为形成诉权,如《合同法》第54条的合同撤销权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第74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须经过法院(不能经过仲裁机关)。再如《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权也是形成诉权。
(2)法定形成权和意定形成权。
法定形成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形成权。如《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要约撤销权、第47、48条规定的追认权、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权、第99条规定的抵销权、第111条、第116条和第167条的选择权、第186条第1款规定的赠与任意撤销权、第192条的法定事由撤销权、第230条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
意定形成权是当事人设定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中的“意”,是指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定”是指确定。如《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为意定(合意确定)的形成权。
(3)发生形成权、变更形成权、消灭形成权。
发生形成权是指行使效果为发生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承诺权是发生形成权。变更形成权,是指形成效果为变更既有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合同单方变更权是变更形成权。消灭形成权,是指消灭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赠与人的法定任意撤销权和法定事由撤销权。
(4)财产性形成权、身份性形成权。
财产性形成权,是指该形成权的行使,形成财产法律关系,如合同法中的形成权是财产性的形成权。身份性的形成权,是指该形成权的行使,形成身份法律关系,例如离婚权(形成诉权)的行使,消灭了婚姻法律关系。
3.形成权的特点。
(1)按一方意志就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2)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4)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隋彭生法律关系论(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