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债务人书写,由债权人持有的字据(如借据),对债权人来说,为债权字据,对债务人来说,为债务字据(负债字据)。
(2)负债字据应当注明年月日。
(3)债务人全部清偿债务后,一般应要回负债字据,负债字据载有债权人他项权利或债务人为部分清偿时,一般应将清偿情况记入负债字据,并注明年月日。此举是为防止债权人对字据的恶意利用,有的债权人会二次求偿。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4)如果债务人为全部清偿或部分清偿,不方便要回负债字据或记入负债字据,则要特别留意保存清偿证据。可以要求债权人书写受领字据。
(5)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文件。如果债务人未要回字据或就部分清偿未计入字据,就要承担已经清偿或部分清偿的举证责任。
(6)负债字据返还,推定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当面销毁负债字据,与返还具有同等效力。我论证过这样一个案件:债务人还钱后,债权人当面将负债字据撕成四片,扔在废物篓里,债务人走后,债权人将四片纸贴起来,说债务人没有还钱。这种情况,如无其他证据,应当认定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了债务。为避免争议,还是取回负债字据为好。
(7)律师对当事人,要予以提醒或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