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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可以开办公司,律师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57次举报

一种较为流行和大众的说法是律师不可以开办公司,律师不能做法定代表人。经本人研究,其法律依据是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其内容主要是: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浙司发〔2000〕3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根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实施处罚。

该批复目前效力仍为有效。但是其依据的1996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被2004年公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所废止。而2004年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又被2008年发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代替。该办法第41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未对律师加以限制。

2008年发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现行有效。并未对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作出规定。

2012年修正的《律师法》第 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可见,《律师法》并未对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加以规定。

2010年发布并实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

  (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从该处罚办法也没看出对律师从事法律以外的经营活动加以限制。

结合上海,2003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通篇也没有提及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限制问题。

因此,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司法部以往对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限制,目前已经不存在。法无限制即许可,所以,律师可以依法开办公司,可以担任企业、

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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