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为债权人债权的存续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怠于行使保证权利的,债权人将丧失保证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保证人会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那么,在保证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保证期间呢?工作中经常有人问我这个问题,我认为,保证期间约定为2年比较合适。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26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担保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这是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保证期间问题做出的规定,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保证期限原则上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在当事人无约定、约定无效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限。法定的保证期限分为两种情况,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保证期限为6个月;有约定,但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2年,这是法定的保证期限,那么约定的保证期限呢?上述规定并没有相应规范,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提及,因此,结合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我们可以认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但是当事人之间进行自由约定也不是不加任何限制的,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该约定明显加重了一方责任使其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的话,那该约定由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约定无效,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限。如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4个小时,或者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0年,那么根据上述约定我们可以判断,保证期限明显过短,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期限过长,将使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资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损害保证人的权益,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我们就可以判断上述约定无效,应当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那么,当事人之间约定多长时间的保证期间合适呢?在法律实务中,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原因如下:1、保证期限过短将加重债权人责任,在债权人丧失期限利益下,将会丧失实体权益,而保证之债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其绝不会允许此类情况发生;2、保证期限过长,将会导致保证人长期处于债务人地位,在民商事活动中,甚至会影响到保证人的资信状况;3、考虑保证期限必须同时考虑到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
《担保法》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如诉讼时效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