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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13、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拒赔的免责条款无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13次举报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情】2010年10月,王某驾驶一重型专项作业车与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吴某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陈某系王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实际车主,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商业三责险。吴某之子起诉王某、陈某、某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240447元。王某于1998年取得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后该市运输管理处因2008年系统升级,王某未参加换证,其资格证档案已注销。王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某保险公司称根据其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约定,驾驶人存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王某驾驶的系专项作业车,应提供从业资格证,否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王某已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免责条款中又同时约定王某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才赔偿的额外要求,显然属于“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因此,该条免责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关于驾驶员王某无从业资格证就免除其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其承担责任。

  【点评】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能显着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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