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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0 宁波xx有限公司新厂房工程可得利润计算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968次举报

宁波xx有限公司车间、办公楼、宿舍楼等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宁波市江北洪塘工业A区,总建筑面积约15292平方米,包括车间,门卫,办公楼、宿舍楼及油墨库,室外给排水及室外照明,污水处理、厂内道路。该工程经招标后(宁波xx有限公司邀请招标),由宁海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050万元中标,但因各种原因中标方未能参与施工建设,并诉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要求鉴定宁海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若参与该工程的施工建设的可得利润。

宁波市价格鉴定中心首先对工程价格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预算造价12676111万元,并需要根据宁波市和宁海县建筑市场市场行情的平均值下浮18%.然而重要的是测算可得利润率,价格鉴定中心采用现行市价法测算委托标的可得利润率,首先对宁海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核,

重点抽查了该企业前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根据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数字的反映,该企业的税前利润率分别为20002.36%20012.4%20021.88%,前三年的平均税前利润率为2.22%;然后对全市历年建筑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调查对比和分析(参照宁波市统计局 编制的《2001宁波统计年鉴》、《2002宁波统计年鉴》、《2003宁波统计年鉴》),得到近三年全市建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分别为20002.98 %20013.43%20023.76%;最后对被测算对象赋予不同的权重,即宁海县xx有限公司为60% ,全市三个年度中2000年为10%2001年为10%2002年为20%,因此得出可得利润率的测算值为:2.22%×60%+2.98%×10%+3.43%×10%+3.76 %×20%=2.72%。最终,鉴定宁海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可得利润为工程项目可得利润=预算总造价×1-下浮率)×可得利润率=12676111×1-18%× 2.72% =282700元。

  在该案例中,价格鉴定中心采用的利润率测算方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很好的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裁决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承包商在业主项目失败的基础上获得了高额的利润:承包商只实施了原合同价款15000万美元中的4000万美元,却获得了全部的预期利益(包括利润),虽然业主违约,但实际上承包商的预期利益是不劳而获的。虽然业主有了违约行为,而且裁决的结果合法,但是这是否有违合同双方的公平原则呢?业主本来就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很艰难,承包商的索赔成功对于业主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使得业主被彻底打倒。而索赔只应是补偿而不应具有惩罚性质。

结语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业主付出工程款是为了获得工程,而承包商实施工程是为了获得工程款从而获得预期利润,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应追求双赢,而不是对立。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不是重大违约行为,双方应当追求合同目标的实现。而案例1中的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业主资金困难,解除合同并索赔预期利益,虽然仲裁庭同意了该项索赔,但是从合同目标的实现上,这是不宜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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