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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员工遭领班打死被认定工伤公司不服状告人社局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59次举报

2012年04月03日京华时报王秋实


  本报讯一公司领班与员工打架致员工曾某死亡,事后曾某家属得到了对方赔偿,而后又被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将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前天,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

  死者曾某和领班冯某都是北京一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负责合作单位的日常保洁、建筑及生活垃圾清运、垃圾消纳、废品回收等工作。据该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27日早上8点多,领班冯某与曾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因而引发互殴,导致曾某死亡。事后冯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支付给曾某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8万元。2011年4月7日,曾某之子向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曾某为工伤。

  该环境工程公司认为,他们与曾某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曾某之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且被害人亲属已得到冯某的民事赔偿,因此起诉要求昌平人社局依法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

  昌平区人社局的代理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曾某与该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事发当时,曾某正在进行保洁工作,领班冯某走过来指责曾某偷懒,工作不认真,曾某与其辩解了几句,冯某便将曾某打倒在地,并非两人互殴。曾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正在打扫卫生时遭到的暴力行为,冯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表述得很清楚,而且认为曾某在这起伤害过程中没有过错。曾某之子向他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该局经调查核实,认为曾某从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在2011年9月1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但该公司在限期内并未提供相关材料。因此该局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纳,对其所述曾某受工伤伤害的情况予以认定。

  昌平区法院认定了公司与曾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认为曾某的行为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条件。昌平人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登记立案、调查取证、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该环境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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