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2011年6月1日,李健雄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以申请编号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确认提交成功。交通运输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李健雄诉至法院。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辩称: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的是公众网络系统,而非被告的内部局域网。由于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因此未能立即发现原告的申请。应视为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造成,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审理】法院认为,如未作例外说明,原告通过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递交成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视为相关行政机关已收到该申请,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至于外网与内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
【解析】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案例及时回应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建设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答复期限的理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管理衔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效率,及时充分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