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这是我收录在《惊堂木律师文集》中的文章,是近十年以前写的,开瓶费之争由来已久,没有想到近日这最高淫民法院又趟入这池混水中,又瞎猫虎眼地来一个“开瓶费”“包间费”违法的司法解释。信你如果耐心看完本文,一定会有一个新的认识。现代文明社会需要的是理性思维,需要的是实质的公平交易。
欣闻商务部公布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该规范在今年12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明确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根据以上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将成为餐馆公开收费项目。该规定对于几年来争议得如火如荼的“开瓶费”纷争,无疑是用部门规章立法的方式来了个盖棺定论。
“开瓶费”之争可谓由来已久了,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该纷争便战火连绵,一直烧到今日。期间也有过数次大规模的讨论。当前的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媒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边倒,即倒向消费者一边,认为消费者在饭店消费时有权自带酒水,饭店、酒店收取“开瓶费”是涉嫌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在这种舆论导向下,社会公众也普遍形成对“开瓶费”人人喊打的局面。
本律师也是普通消费者中的一员,始终关注并参与“开瓶费”之争的论战。经过理性思考,本律师的态度转向了酒店一方,本律师认为:在事前公示的情况下收取“开瓶费”是合法的。不存在“不当得利”之说。
酒店规定的“禁止自带酒水”,表面上看似乎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消费”的霸王条款。但是,我们从实质上分析一下酒店的性质便会发现,酒店与消费者之间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以饭、菜为标的物的单纯性买卖关系。酒店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着一种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这种服务关系的内容是:提供就餐场所,提供就餐环境,提供就餐服务。正因为酒店存在着服务内容,所以酒店的菜肴要比便利店所卖的菜肴要贵,更要比我们自己家做的菜要贵许多,酒店里卖的酒也要比超市以及酒类专卖店的贵许多。这其中贵的道理就在于酒店要将服务成本打入其中。消费者选择到酒店消费,自然是要接受酒店的就餐服务,这就必然要发生服务方面的成本。其中包括场地使用成本、设备使用成本、服务员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等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就应当通过购买菜肴、购买酒类、购买饮品来分摊服务成本。也就是说,酒店所卖的吃的喝的是要加入服务成本的,所以价格要高许多。如果消费者仅购买菜肴,而自带酒水,又硬要接受酒店的服务,这明显就是对酒店利益的一种损害。
从法理上分析,酒店将服务成本加入到菜肴及酒水的价格中,并规定如果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这应当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要约。消费者在接受酒店的服务过程中饮用了自带的酒水,这就应当视为承诺,双方的合同成立并生效。酒店“禁止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的公示不应当视为霸王条款,因为酒店作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饮服务行业不存在垄断经营的问题。在酒店明示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或明确列明“开瓶费”收费项目时,消费者具有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可以用脚来选择,可以选择留下来消费或走人另选他处消费,也可以选择买两个菜打包回家去喝自己准备的酒。所以,酒店收取“开瓶费”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
我发表以上观点绝不是为强势者酒店代言,也绝不是有意与弱势的消费群体作对,与人民大众为敌。我自认为是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来坦言相对。判断某一事件的存与废、正确与错误,应当秉持理性的观念,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综合判断。好在商务部出台了这部具有法律规范性文件性质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其中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便从立法上肯定了酒店收取“开瓶费”的合法性。虽说该立法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一级的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在上位法空缺的情况下,该规定还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
我们传统思维中还潜存着阶级划分观念,认为酒店老板都是财大气粗的资本家,我们都是苦大仇深的贫苦无产阶级,总是无形地将酒店商家与消费者完全对立起来,而事实却绝非如此。现在的商家也大都是苦心经营起来的,他们或许是下岗职工,或许是无业青年,总之,与我们地位没有区别。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买卖双方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虽说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应当进行特殊保护,但是商家的合法利益也应当进行保护。对任何一方的保护都应当建立在公平合理的法律框架之下,否则便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
现实社会中的确存在坑害消费者权益的无德店家、不法商贩。但是,我们也要承认消费者也不可能全部是诚信善良的。按照惯常的思维,酒店既然可以自带酒水,那么是否也可以自带小菜,自带点心。我们哥儿几个选上个豪华包间,点两个素菜,拿出自带的酒水、饮料、小菜、点心,从中午喝到下午,再喝到晚间……一家饭店遇到几桌这样的主顾还去挣个屁钱,不赔个底朝天才怪的!推而广之,既然酒店可以自带酒水,那么卡拉OK厅是否也可以自带酒水?咖啡厅是否也可以自带酒水?酒吧是否也可以自带酒水?……呜呼!
也许有许多人在强烈地反对以上观点,强烈反对商务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规定。但是,法律具有定纷止争、判别是非的功能。无论如何,“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在法律上已经有了名分。“开瓶费”的法理争论及司法争议也应当就此划上个句号。
后记:该文写于2007年商务部发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之时。在此之前,曾经有消费者因酒店收取“开瓶费”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判决酒店败诉返还“开瓶费”。又有五年过去了,人们对当初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早已淡忘,老百姓及媒体记者仍然对“开瓶费”憎恶之极,一片骂声。所以,这篇旧闻现在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