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某区的卢女士称她到一家超市购买海虾和棉袜,货架标价分别为20元/公斤和21元/双,但付款时的小票中却是30元/公斤和35元/双。卢女士感到不解于是向超市质询,被告知两种货物均为降价产品,收银机里的价格还没来得及调整。卢女士认为超市一定是故意的,要求超市赔偿,但超市强调其只是失误并非故意,只同意补偿差额。卢女士想弄清依照法律到底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观点】
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属不正当价格行为,即价格欺诈。超市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相关条文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超市不能证明标价与小票不符是工作失误所致,所以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醒】
律师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对于自己购买的产品应当看清标价,在付款时,要注意收取的价钱是否和标价一致,如不一致可要求店家予以解释,如果商家不能证明标价与收款不一致是由于工作失误,那么我们就可以要求商家予以赔偿。所以,即使是简单地去超市买个东西,我们也要做到小心仔细,陷阱无处不在,只有细心辨别,并合理巧妙地运用法律知识,才能时刻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