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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采取的管理措施之一,对劳动者而言,基于诚实信用及忠诚义务亦应完全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但实践中,基于各种因素及利益的诱惑,或者用人单位未如约支付竞业补偿金,或者劳动者不顾诚实信用及忠诚义务,以直接或者隐形的方式从事与原工作有竞争关系的岗位,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法落地。在此仅讨论,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在支付了违约金后,是否可以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下述案例关于此问题的回应是,应当继续履行。原因有三:
(1)从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目的来看,竞业限制就是为了减少和限制用人单位秘密被泄露的概率,维护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地位,用人单位的目的就是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2)从竞业限制履行的可行性看,如果劳动者在违反约定后仅赔付违约金,那么用人单位的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仍然处于随时被进一步泄露的危境,继续导致扩大用人单位的损失。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领取了补偿金,有了基本的生存保障,并且在市场择业充分自由的情景下,劳动者可以另谋他业,不影响劳动者的发展,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可行的。
(3)从竞业限制履约的对价来看,违约金的数额显然无法与用人单位的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价值相提并论。如果仅赔付违约金,通常无法弥补用人单位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支付了违约金后但竞业限制协议未到期的,劳动者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