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未成年人属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4次举报

1、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2、用人单位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律关系依法受《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整。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自己可辨认和控制能力范围内做出的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劳动关系的民事行为,依法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调整。

(来源:北京律师网)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55693 昨日访问量:806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