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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动产浮动抵押和动产质押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38次举报

作者:程青松律师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因抵押物只限定为某些动产,所以有人称之为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与动产质押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的客体均为动产,那么这两者又有什么不同呢,在将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债权人选择动产浮动抵押或者动产质押担保债权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呢?本文拟对这两种担保制度加以分析和对比,然后试图提出一点看法。

一、动产浮动抵押

1.浮动抵押的法律依据

我国《物权法》用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六条三个条文具体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是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浮动抵押的法律特点

1)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

在我国,相比传统的浮动抵押,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比较宽泛,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

在我国,相比传统的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比较狭窄,限于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3)动产浮动抵押的浮动性

动产浮动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变动不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从抵押人向外流出的财产不受抵押权的追及,同时从外部流入的财产当然进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动产浮动抵押的固定化

因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的出现,浮动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这个过程称为浮动抵押的固定化,也有人称作封押或者结晶。浮动抵押固定化,其效力使公司的设押财产成为确定的抵押物。动产浮动抵押的固定化事由有: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动产浮动抵押效力

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封押前,浮动抵押担保效力较弱,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享有设押财产的处分权,此时浮动抵押的效力不能对抗抵押物的买受人和其他债权人,买受人取得买受物完整的、无负担的所有权;封押后,其担保效力增强,抵押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此时浮动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和封押后设定的担保权,但是未经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仍然无优先效力。对于封押前设定的数个浮动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动产浮动抵押的实现方式

浮动抵押的实现须以浮动抵押财产固定化为前提。浮动抵押财产固定化以后,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浮动抵押的优点:

第一,以概括的财产为标的物,能充分发挥抵押人的财产的担保价值;

第二,浮动抵押较固定抵押登记手续简便,只需在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概括登记抵押物范围即可,不需作成抵押财产目录,也不需将抵押人的各个财产分别公示,尤其是抵押人新取得的财产自动进入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十分便捷;

第三,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甚影响和妨害。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一般较在限制、影响的情况下盈利能力为强。在债务人充当抵押人时,盈利能力增强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多相对容易,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4.浮动抵押的缺点:

第一,设定浮动抵押后,企业仍可对企业财产自由处分,担保权人需承受不诚信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财产的风险;

第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致财产大量减少时,会影响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

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动产质押的法律特点

1)动产质押的主体

相对于动产浮动抵押,设定动产质押的主体范围较广泛,任何独立的法律主体均得设定动产质押。

2)动产质押的客体

相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动产质押的客体范围较广泛,理论上任何有交换价值的动产均可称为动产质押的客体。

3)动产质押的效力

设定动产质押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处的交付不仅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是为确保质权的留置效力,不包括占有改定。

4)动产质押的实现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动产质押的优点

由于债权人直接占有质押物,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较充分、有效的担保,无出质人恶意处分质押物妨害质权实现之虞。

3.动产质押的缺点

第一,质押物在债权人的占有之下,债权人需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增加了债权人管理质押物的烦累;

第二,质押物脱离出质人的占有,出质人不能使用质押物,出质人虽可处分质押物,但是只能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转让或者出质给其他人,不利于充分发挥质押物的财产价值。

第三,在债务人充当出质人时,由于财产出质,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此时债务人较未受此影响时的盈利能力为弱。盈利能力减弱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多相对困难,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三、动产浮动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比较

1.设定主体不同

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而设定动产抵押的主体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担保权的客体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动产;而动产质权的客体可以为任何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3.担保权生效时间及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设押财产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债权人无占有设押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起设立,以债权人占有入质财产为公示形式,债权人须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质物损毁或灭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4.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须待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之后方可实现,在此之前抵押物尚未具体,确定抵押权处于睡眠状态,抵押人保有抵押物的经营处分权;动产质权则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即可实现。

5.担保权实现的风险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在固定化之前由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权占有并处分设押财产,在市场主体诚信缺失和财产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抵押权较易受到侵害;动产质权则因债权人占有质物,质权的实现较有保障。

四、动产浮动抵押和动产质押的选择和管理

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浮动性,给抵押权的最终实现带来一定的风险,债权人应将浮动抵押提供给哪些信誉良好、盈利能力强、管理和治理透明度高的抵押人。同时,作为贷款人,要坚持 “三查”制度:放贷前调查要细致,要全面掌握抵押人动产的实际价值、抵押人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场前景、信用状况,从而合理确定债务额度;房贷中要对抵押物严格审查,依法登记;房贷后应及时检查抵押物的变动状况资产动态和与之交往的客户信息等等,做到经常深入调研,全面把握情况。另外,为防止抵押人恶意处分财产给债权人带来风险,债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保留进入抵押人公司董事会的权利;为防止抵押人在设押财产上过度设定担保威胁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禁止抵押人另行设定优先于或与之平等的固定抵押或浮动抵押。最后,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和《民通意见》第130条等规定行使撤销权。

在动产质押的情况下,债权人不管是亲自管理质押财产还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质押财产,质押物因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均须由债权人承担,所以,债权人应如管理自己事务一样妥善管理质押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结束语:动产浮动抵押和动产质押于债权人而言各有利弊,哪一种担保制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债权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担保方式,或者多种担保形式相结合,多策并举,多方并用,以达到充分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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