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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的担保方式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46次举报

1、让与担保:一般的抵押行为都不转移抵押物,但让与担保是将抵押物归债权人占有与控制。此种担保方式在香港房屋按揭贷款中广泛使用,只有贷款人全部归还贷款,银行才归还抵押物。此种方式传入大陆,引起了中国房地产业的空前繁荣,但中国的按揭贷款,并不是典型的让与担保(因为并没有转移抵押物)。

2、特户、封金:这是一种特殊的质押方式,又称:“金钱质”,是指将现金用一种特殊的方式固定起来作为债权的质押。此种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行为有效。

3、见索即付的保证(独立的保证合同):无条件的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不管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可撤销性:不能以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对抗贷款人)。此种规定在中国担保法第五条中也有反映,这说明实际上中国承认此种方式。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不受主从合同关系的影响。

4、备用信用证担保:指开证行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时,开证行须按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该信用证独立于借贷协议,协议无效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5、浮动抵押:贷款人以其现在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作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一旦借款人违约、破产或清算,此时债务人的资产便“固定化”,成为贷款人可接管或处分的担保物。浮动抵押的资产始终是不确定的,其数量与价值时增时减,其形式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6、意愿书:通常是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融资活动中,意愿书最大的特点是它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难以执行,对担保人通常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此举只是直接关系到担保人的自身资信与声誉,因此声誉良好的担保人一般都不会违背自己在意愿书中所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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