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常以医疗机构存在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病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对病历的真实性或者是否具备鉴定条件产生争议。对于医疗机构病历存在的问题,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提法有多种,比如病历错误、病历问题、病历瑕疵、病历缺陷、等等,最常见的提法是“瑕疵”与“缺陷”。“瑕疵”一词,商务印书馆第5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微小的缺点,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患双方产生争议的病历,严重的可涉及伪造、篡改,“瑕疵”显然不能涵盖伪造与篡改等问题。“缺陷”一词,商务印书馆第5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缺失、欠缺或不够完备的地方。用“缺陷”的提法基本可概括违反病历管理与书写规范的客观情形,也可引申出具有主观恶意的“伪造”或者“篡改”的意思,因此本书采用“病历缺陷”的提法。
本文所指的“病历缺陷”是医疗机构违反违反《医师执业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造成的病历的缺失或者书写的错误的一种客观状态,也包含具有直观恶意的病历伪造或者篡改。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北京海淀法院民一庭医疗纠纷诉讼专门调研分析,认为诉讼中的病历错误主要有以下七种类型:1、医疗行为记录的各种错误。如对一个医疗行为用多个名称记录、对个别医疗行为未予记录、病历记录与实际医疗行为情况不符、病历中有相互矛盾的内容、检查结果没有相应的报告单、化验单对应等。这些问题有的可能仅仅是笔误,有的则确实会对鉴定和确认案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而不管属于那种情况,都会或多或少使患者和家属对医护行为产生质疑和不信任。2、病历保管和整理的错误。比如在病历中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病历内容缺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确定的项目等。虽然医疗机构一般解释为病历在装订过程中存在遗漏,而患方则认为医疗机构在故意隐藏有问题的病历。3、诊断结果错误。医疗机构对病情的判断出现错误是病历错误中的实质性问题。4、病历涂改错误。《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例的涂改做了细致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但在审判实践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仍比较常见。5、病历制作人员的资质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实习医务人员、适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护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而在实践中确能见到上述两类人员所书写的病历,未经审阅变直接成为病历的情况。由于这种做法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往往成为患者最重要的质疑对象。6、病历上的签名问题。包括患方的签名和医护人员的签名两类异议。关于医护人员的签名,有的患者提出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有的则对机打签名提出异议。7、医嘱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例中医嘱的书写做了严格规定,包括书写人、分项原则、时间标注方法等多项内容。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患方针对病历提出异议的重点部分。(资料来源:2008年11月日4日《中国法院网》《医疗纠纷中病历错误类型和病历审查三原则》作者温勇、沈丹丹)
也有法官对《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问题总结如下:1、病历书写不完整,检验材料不齐全。2、病历材料人为涂改问题突出。3、病历记载明显错误,如患者姓名、检查治疗或出入院时间书写错误。4、病历没有按要求由专人书写或签字,如整个护理记录为同一人笔迹。5、应该封存的器材没有封存。6、该留存在病历中的仪器及器材的标识,如起搏器等,没有及时留存。7、输血单及相关手续不全。(资料来源:2007年6月26日《健康报》《正确认识病历在诉讼中的作用》作者白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