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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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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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侵犯人格权(裸体权益)经典判例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934次举报
2015-12-06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

被告一:外籍男子

被告二:酒店

被告三:甲公司

基本案情概述:

2011年8月24日17时许,李女士在酒店四楼游泳健身,18时许,李女士沐浴完毕后在更衣室内准备穿衣服时,外籍男子进入女更衣室,当双方发现对方是异性时,外籍男子立即离开了女更衣室。同日22时许,李女士报警。警方对李女士做了笔录。之后,警方对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以及外籍男子做了询问笔录。现李女士以被告侵犯其人身权以及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1、李女士在报案笔录中称,其在更衣室内准备穿衣服时,有一人进入更衣室,在更衣室内走动,起初李女士未注意,当李女士看到该人时,该人在距离李女士大概有四五米远的地方一直看着李女士。之后,该人转身离开了更衣室,李女士到更衣室外询问后才知道刚才看到李女士裸体的是一名男子。2、前台工作人员在询问笔录中称,外籍男子于18时10分许来到前台,其将桑拿室(更衣室)的钥匙牌、毛巾交给外籍男子,并向外籍男子指示了桑拿室的方向,外籍男子就过去了,其在前台看不到男、女桑拿室,也没有看到外籍男子进入了哪一个桑拿室。3、外籍男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入住于酒店1005号房间,知道酒店四楼有泳池,其到泳池前台询问工作人员更衣室在何处,工作人员便指了更衣室方向,其走过去时发现有两个门,上面均有更衣室标识,其遂从一个开着门的更衣室进入,发现更衣室内坐着一个人(距离大约15米),由于是短发无法分清是男是女,身上遮着浴巾,其盯着此人大约两秒钟,感觉不对就愣了几秒钟离开了。外籍男子还表示,其是近视眼,由于游泳没有戴眼镜,两扇门上的标识是一致的,标识上应该有文字。

法院再查明:1、甲公司与酒店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酒店将位于一楼、四楼的健身房、游泳、桑拿、美容美发室、按摩室承包给甲公司经营;承包期自2009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酒店对甲公司的承包经营进行监督;承包的健身休闲中心所需员工由甲公司招聘。2、甲公司与酒店提供的现场照片反映,四楼男女更衣室位于同一区域,其中男女更衣室(桑拿室)门上均设有识别标识,上述标识上图形一致,文字有区别,男更衣室门上标识文字为“男桑拿Men’s Sauna”,女更衣室门上标识文字为“女桑拿 Women’sSauna”。此外,在男女更衣室门口附近墙壁上也设有标识,该两个标识图形中人物穿着略有区别,男更衣室图形标识是人形着裤子,女更衣室图形标识是人形着连衣裙,男更衣室文字标识为“男更衣室Men’sLocker”,女更衣室文字标识为“女更衣室Women’sLocker”。庭审中,李女士表示,甲公司、酒店在事后紧急更换了男女更衣室的标识。甲公司、酒店则予以否认。3、李女士支出律师费8500元。

二、各方观点

1、原告李女士观点综述

甲公司在酒店四楼租赁经营养生水疗馆。李女士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与酒店签订长期合同,甲公司员工可以免费享受各项保健服务。2011年8月24日,李女士在养生水疗馆做游泳健身项目。项目结束后,李女士在沐浴时发现身后站着一名外籍男子盯着正在沐浴的李女士看了较长时间。外籍男子被李女士发现后马上离开了。李女士立即拨打110报警。李女士在报警后发现酒店的男女浴室存在标识不清的情况。李女士曾询问酒店工作人员为何不阻拦该外籍男子进入女宾部,工作人员声称没有看到外籍男子进入。警察到场后,对李女士以及酒店工作人员做了详细笔录,对闯入女浴室的外籍男子也做了笔录。做完笔录后,李女士发现甲公司对男宾部和女宾部的标识进行了更换。李女士认为,甲公司经营的养生水疗馆中男宾部与女宾部标识不清,对外籍男子闯入女宾部没有做出任何阻拦,对外籍男子闯入女宾部看到李女士沐浴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侵犯了李女士的人身权和人格权。李女士起诉要求甲公司、酒店、外籍男子向李女士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1,500元、律师费8,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观点综述

甲公司、酒店辩称,甲公司承包经营酒店的游泳池健身项目。甲公司在事发地点制作了明显的男女更衣室标志且配有文字说明,已尽到了管理义务。外籍男子眼睛近视,未戴眼镜擅自进入女更衣室,应由其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此事件并未对李女士造成严重影响,且李女士受到的伤害也未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李女士主张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外籍男子未答辩。

3、法院观点综述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外籍男子明知自己近视而未戴眼镜,在未分清男女更衣室的情况下,闯入女更衣室内看到李女士未着衣服的情形,侵害了李女士的人格权。外籍男子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外籍男子在发现误入女更衣室看到李女士后立即退出,对李女士侵害的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李女士要求外籍男子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李女士要求外籍男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1,500元过高,本院根据本案情节酌情确定外籍男子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李女士要求外籍男子赔偿律师费8,500元过高,本院酌情确定外籍男子赔偿李女士律师费2000元。酒店、甲公司作为高等级宾馆内服务项目的管理人和负责人,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但是,酒店、甲公司在设置男女更衣室标识时,虽然标识上有明显的男女文字内容,但是在更衣室门上的图形标识相同,对于不熟悉文字的人员确实会产生难以判断的情况,该标识的设置存在瑕疵,对于外籍男子误入女更衣室侵害李女士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确定酒店、甲公司在外籍男子赔偿李女士的5,000元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李女士要求酒店、甲公司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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