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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十)中山宣判一起电子商务纠纷案,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采纳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89次举报

原告赵刚通过上网浏览广东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网页,并按照网上留下的电话号码与业务员邓小明取得联系,准备经营该公司厨卫产品。20091028日,赵刚前往中山实地考察后与邓小明签订了一份订货单,并当场交付定金1000元。回到宜宾后,双方多次通过网络QQ聊天的方式商量订购电器的型号、数量、价格、送货等细节问题。原告赵刚的QQ名是“梦想成功”,被告邓小明的QQ名是“邓明”。

2010年1月3,赵刚根据邓小明的要求将货款现金68790元存入了其个人银行账户。同月,邓小明通过物流公司分数次托运给赵刚电器179台和展示架一批。赵刚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并非阪神公司产品且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后赵刚携带该产品前往阪神公司交涉。该公司经检查,认定涉诉电器不是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出具书面答复给赵刚,其与邓小明口头协议或网络QQ协议系邓小明个人行为,所有订单均未有该公司的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订金收据、QQ记录和发货清单等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

法官瞿兵认为,要确定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关键要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就本案而言,原告赵刚提交的QQ聊天记录具有可信度。双方所有关于商谈买卖的内容均是在名称是“梦想成功”和“邓明”的两个QQ上进行,号码稳定未更换;被告的公司同事张鸥向法庭作证,邓小明在出差的时期委托其与赵刚跟单,也能从侧面证实QQ名称为“梦想成功”为原告所有,“邓明”则是邓小明所有;且双方的QQ记录上有“邓明”留下的电话号码,法官曾按此电话号码打过去,接听电话的人正是被告。庭审中,被告确认与原告存在交易,但提供不了证据证实双方是通过QQ之外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综上,法官采纳了原告通过QQ进行交易的观点。

最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通过QQ商定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因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而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买卖合同,被告承担返还原告货款69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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