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陈先生在上海一家二手车公司以8.3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签订协议时,陈先生检验了协议所涉车辆及相关文件,同意按车辆现有状况接受转让。
12月15日下午,陈先生驾驶该车行驶时,发生发动机熄火、无法行驶的故障。陈先生为此支出近两万元修理费。
事后,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手车公司支付维修费、退货或减少1.92万元价款,并赔偿陈先生其他损失6000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陈先生诉请,陈先生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二手车交易不同于一般的新车买卖,买主应对二手车交易时存在的外观及零部件瑕疵具有一定的容忍度。系争车辆于交易后发生变速箱故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故障系由双方交易时即已存在的车辆缺陷所致,也无法证实二手车公司出售该车时存在故意隐瞒瑕疵的情况。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的诉请被驳回。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