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7日,姜某以10万余元从彭某处购得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年10月12日,姜某使用该车在广东营运时,由于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致车辆被交警扣押。获知该车在本次违章之前在广东省尚有13次违章行为未作处罚,且其中10次发生于他购车之前。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彭某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其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公路养路费、保险费及营运收入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姜某购车之前,该车在广东境内的违章记录系案外人所为,由于目前省际之间的交警对车辆违章记录尚不能资源共享,彭某对该车在广东省的违章情况不知情,没有故意隐瞒违章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且车辆在广东被扣系因姜某使用假驾驶证所致,据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