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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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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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二)债权人怠行权利,保证人免除责任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89次举报
2015-11-30

2006813,被告孙某向原告谢某购买了价值69万元的选矿设备,被告支付了货款54万元,尚欠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注明同年106日前付清,廖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了名,欠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未付分文,谢某遂将孙某和廖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收取货物后,未在约定时间向原告谢某支付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被告廖某在为被告作保证时,三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应认定廖某所作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6个月。在本案中,因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在保证期限内向廖某主张了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权利,故廖某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孙某因违约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只能由被告孙某自行承担。据此,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孙某向原告谢某支付货款15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同时免除了被告廖某的保证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