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至2007年期间,张某向被告公司销售了一些机电产品,双方约定逾期交货每天支付1%违约金、赔付可得利益及律师费;交货后1个月内付清货款。后来,因张某没有向软件公司出具19万余元货款的增值税发票,软件公司拒绝支付张某剩余13.7万余元的货款。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和律师费共计15.3万余元后,软件公司辩称未付款原因系张某没有给付增值税发票。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足额给付软件公司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在其已履行交货的合同主义务的情况下,软件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为此,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涉案货款后,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只予以部分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法院则判决不予支持。最终,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