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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导购员追索加班费胜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00次举报

黄某于2001年入职双星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底黄某离职后,因加班费问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黄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自入职时起至2008年底的全部加班费。案件审理中,黄某称公司安排其每个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均加班,但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双星公司则称包括黄某在内的导购员每周可休息两天,由导购员之间协商确定排班及倒休时间;公司安排黄某加班时,均已支付加班费。庭审时,黄某称其工作期间由门店店长记录考勤,店长再将记录交给公司计算工资;双星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称有些考勤表因时间长已找不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出勤情况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双星公司虽否认黄某关于加班的主张,但其未能出示原始考勤记录及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2007年1月1日至黄某离职时止的加班费应予给付。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星公司向黄某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0793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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