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李某与金科光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于2008年12月31日届满。2008年2月,金科光盘公司分立为金科光盘公司与蓝海光盘公司,李某即进入蓝海光盘公司工作。今年2月15日,蓝海光盘公司辞退李某,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李某认为其在蓝海光盘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蓝海光盘公司支付2001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经济补偿14495.58元,支付2008年2月至 2009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810元等。
2007年1月1日,李某与金科光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于2008年12月31日届满。2008年2月,金科光盘公司分立为金科光盘公司与蓝海光盘公司,李某即进入蓝海光盘公司工作。今年2月15日,蓝海光盘公司辞退李某,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李某认为其在蓝海光盘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蓝海光盘公司支付2001年5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经济补偿14495.58元,支付2008年2月至 2009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81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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