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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员工休假被辞退,诉请赔偿获支持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20次举报

2006年8月,原告李小会被李金珠聘请为收银员,每月工资800元。2008年9月,原告因病请假后,被告李金珠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法院另查明,原告在被告李金珠处工作期间从未休过假;被告李金珠也未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金珠在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既不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安排原告休息日工作,又未安排补休,之后又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李金珠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的理由成立。据此,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决雇主李金珠支付李小会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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