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谢某等三人承建安茅公路一桥梁建筑工程,三被告雇请原告谭某丈夫做工。2009年5月7日晚,原告丈夫在工地浇筑水泥过程中,由于工作面突然坍塌,使原告丈夫从工作面摔下致伤。原告丈夫受伤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丈夫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3276元。判决后,原告丈夫没有上诉,三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2010年10月18日经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谭某丈夫性功能损害与本次高处坠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性功能损害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十级伤残;为此原告以讨要“性福权”再次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不为他人所妨害,而就自己健康享受利益之权利。谭某为已婚妇女,与丈夫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且该项权利属于生命健康权范畴。三被告雇请谭某丈夫做工造成其丈夫性功能障碍,侵害了谭某丈夫身体机能健康权;同时,因为其丈夫性功能障碍,导致谭某失去了婚内正常性行为的权利,该项权利的丧失,造成了谭某生命健康权的缺损。因此,三被告的侵害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丈夫的生命健康权,也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侵权程度、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为宜。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健康与健康权
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健康是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的劳动状态,或者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健康还是指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状况。从法律学的角度上说,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简言之,健康所概括的,就是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基本功能,就是维护人体机能和功能发挥的完善性。侵害健康权,是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受到了破坏,使受害人的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有三种形式:一是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而愈合;二是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留下了残疾;三是造成了其他疾患。只要出现其中一种,就构成侵害健康权。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健康权行为,造成直接受害人丧失性能力,间接引起性利益减损或丧失的直接受害人的配偶,也是间接赔偿权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