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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合同若干问题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5次举报

一.调离工作岗位的问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此种情形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用人单位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调整岗位应当有合理性。

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适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用工自主权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解除合同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证明自己已通知用人单位的最佳方式是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保留挂号信回执(一般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公室或者董事长办公室)。另外,劳动者还可以采用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其已经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用人单位。

三.经济补偿的“N+1”(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047条)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N+11指的是代通金,N指工作年限),往往只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情形(且没有提前30日通知):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

3,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须支付“N+1经济补偿;即代通金仅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地40条的三种解除情形, 且不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四.员工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有服务器与竟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服务器约定的情况下,其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成本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成本。

但若员工的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如1.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损失;2、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原单位造成损失;3、履行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单位经济损失等。

赫少华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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