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法学家鼓吹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甚至是法律之帝王条款,依本人之观察思考,此为法学之重大错误,公平原则才是民法或者是法律之帝王条款。
公平原则为法律之帝王条款理由:
(1)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利益分配关系,而利益分配的法则就是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和实体公平,这是人们利益分配的理性和实然状态。
(2)法律调整的是赤裸裸的利益分配关系,而且是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抽象和具体调整,抽象调整系立法方面,具体调整系执法司法方面。
(3)法律的利益调整本性决定了公平原则的帝王条款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法律帝王条款的理由:
(1)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有限,适用范围狭窄,只及于人的主观方面,无法进行客观化
诚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民事交易关系,意思是在交易前、交易中不说谎,对事实如实陈述,让别人充分知情,说到做到,言而有信。主要是保护交易方的知情权和期待权。可见内涵有限、范围狭窄。仅适用于民事活动领域。只限于对人的主观方面的要求,系善意原则的体现,而善意原则最终受制于并体现公平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过于浮浅,无法指导立法、司法、执法
由于法律的利益调整本性,公平原则才能直接对其产生调整作用力,而诚实信用原则对利益调整不具有直接作用力,无法用作准绳。因此,立法作为第一次利益调整、执法和司法作为第二次利益调整都无法直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而真正能使用的还是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是善意原则之下的第三位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和公平原则相提并论,甚至也不能和善意原则并提,如果说公平原则是法律唯一的第一位原则,而善意原则处于第二位的话,诚实信用原则只能是居于善意原则之下的第三位原则。因为,善意是辅佐公平原则正确适用的,而诚实信用只是善意原则在事实陈述和行动方面的具体要求而已。
公平原则为法律之帝王原则的实证体现:
(1)法官判案的唯一真正依据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修正实体法错误漏洞,而法官唯有依赖公平原则才是至高至善的法律。法官判案的过程和结果就是利益衡平的过程和结果。
(2)立法者修法的唯一标准是公平正义
立法过程和结果就是利益衡平的过程和结果。
(3)指导人类行为的至高准则是公平正义
人类社会一切的最终评价只能是公平正义,包括对任何一个个体的评价和对任何一个集团的评价。你维护了包括你在内的谁的利益,你是否尊重我们的利益,这种利益分配的结果公平吗?公平评价由此决定善恶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