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法院会议精神,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出有因,在社会危害性上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死刑复核是为了判处罪行极其严重者死刑,更是为了让那些罪不至死者重生。
2、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被害人过错这一反映犯罪人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的量刑情节对限制死刑适用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指导性刑事政策显示出将被害人过错与从轻处罚情节等量齐观的态度,因此很快被各级法院作为酌定情节广泛运用。在故意杀人案中,必须充分重视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指导原则也为我们解决对其他犯罪是否适用死刑问题提供了良好借鉴。
3、从责任分散角度
有的抢劫、杀人案件中,虽然出现了一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系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各参与者所起的作用又很难划分主次。而“作用很难划分”的对面,恰恰是“责任相对分散”。既然“责任相对分散”,判处多个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就缺乏正当性和必要性。
4、从被害人谅解角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害人的谅解,不以提出量刑意见为条件。
5、被告人悔罪角度
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和忏悔的,易于化解被害人内心的仇恨,有利于纠纷和矛盾的真正解除。同时,被告人悔罪亦是对法律的尊重,真诚悔罪的被告人改过向善的可能性更大,对于社会的人身危害性更小,有利于社会稳定。法院在判案时,通常结合其他情节,将被害人悔罪的态度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
6、家人积极配合审理以及代为赔偿角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中,被告人李飞故意杀人,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踪时,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综合李飞母亲的以上情节以及其他酌情情节,最高法院认为,可以对李飞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