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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工伤案例:职工受伤住院一年,申请工伤引发争议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60次举报

本报讯 职工受伤住院一年多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以超出工伤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近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黄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共388天,于2011年10月31日出院。黄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以超出1年申请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是因住院且无其他亲属等事由导致其无法申请,存在申请中止情形,不应认定超过申请时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郝凤香 蒋桂刚)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因此,工伤申请一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看,并结合该复函的精神,应当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本案中,原告因伤住院一年多且无其他亲属,这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障碍”使其无法行使申请工伤的权利,故本案存在工伤申请中止情形,不应视为其申请超过一年的申请时限。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人民法院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鲁府法字〔2004〕34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理解,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五年二月一日

附件:

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

(鲁府法字〔2004〕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申请时限问题向我们请示(见“烟法制〔2004〕23号”),根据我们的理解,我们认为:

  一、《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作出规定,该条例实施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职业病而未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应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

  以上理解当否,请批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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