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厂的职工,由于该工厂经常加班,小王内心有一定不满情绪,2010年8月,领导又安排小王加班,小王被迫留下来加班,可工作了1小时后,小王感觉饿了,就私下结束工作,回家吃饭,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遭到机动车伤害,小腿骨折。小王要求工伤认定,该工厂认为小王违反考勤规定,私下里开工厂,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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