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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赠与合同撤销后自始失去效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1次举报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向受赠人发出撤销的通知(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是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该撤销通知(单方法律行为)在送达受赠人时生效。

它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使赠与合同这个双方法律行为自始失去效力。也就是说,撤销赠与合同的单方法律行为的生效时点,与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失去效力的时点,并不相同。

例:赠与合同在31日成立,赠与人发出的撤销通知在41日送达,通知41日生效,赠与合同自31日自失去效力。

因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法定反悔权(毁约权),所以撤销赠与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撤销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学者认为,如受赠人为接受赠与而花费了租赁场地、交通食宿等费用, 其有权要求赠与人赔偿其所受损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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