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女士会请律师起草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在我国审判史上,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判决。在设计技巧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能剥夺“出轨”人的抽象财产权利,
例如:约定“出轨”一方的所有财产归对方。
——约定剥夺抽象财产权权利的,无效。
——可以约定“出轨”一方给付具体财产,不宜就“出轨”人的“将来”的财产作出约定。
第二,不能违反善良风俗,
例如:约定“空床费”、“特许费”是违反善良风俗的。
——以配偶权(人身权)的权能作交易的,当然无效。
第三,关于法律规避。
《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是不允许婚内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是“三口子不如两口子近”。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给付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抚慰金。从法理而言,当事人约定婚内赔偿是有效的,但承办法官可能有不同认识,有的法官不理解约定大于法定的规则,会死套法条。可以这样设计: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在婚内或离婚时请求给付约定的财产。这样不至于被法官一棍子打死。
第四,实践中的“夫妻忠诚协议”一般仅以男方为义务人,似乎有“性别歧视”的嫌疑。这样约定其实是可以的,但为保险起见,可作对等的约定。
第五,夫妻忠诚协议不能影响到抚养、赡养等义务,不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可参考拙文:《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重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