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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继承权”的行使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10次举报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以上规定,以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请求权,作为前提,诉讼时效是限制请求权的。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受遗赠之后,无论继承、受遗赠的是物权,还是无形财产权,都是支配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也就是说,1985年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冲突。继承、受遗赠开始后的发生的归属纠纷,属于确权之诉,不能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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