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规定了“合法”的要件、而对国家、集体没有规定这个要件。难道“私人”不是社会的基础么?只要是权利,必然处于合法的状态,否则不是权利。只有私产神圣,才能公产神圣。没有私产,哪来公产?这不是生活的常识吗?宪法是否应当改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