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上的论述。
在条件成就之前和成就之后构成道德义务赠与的,不得任意撤销,反之可以任意撤销。不能认为赠与合同成立时不是道德义务的赠与,就永远不是道德义务的赠与,条件成就是新的法律事实出现,法律关系自然更新。
赠与附偶成条件,在条件成就之前,受赠人的期待权与不附偶成条件的赠与没有什么两样。因此,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因仅仅约定附条件而丧失。在偶成条件成就以后,受赠人的期待权已经得到了加强,而且,条件成就,赠与人的动机可以得到满足。[1]这就有可能构成道德义务的赠与。
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3个月内发生地震,甲就送给乙十顶帐篷。如果条件成就,受赠人的特定需求也就形成。由于对赠与的期待,受赠人可能就不去准备帐篷,而如果没有赠与,当事人就可能自己预作准备。也就是说,由于条件的成就,产生赠与人的道德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