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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居民买农民房屋被判买卖合同无效后诉赔偿损失胜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67次举报

(2010)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顺民初字第1058*号
原告(反诉被告)杨**,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村居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杨*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号。

被告(反诉原告)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号居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号。
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杜学颖,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杨**诉被告(反诉原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杜学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村*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原告。原告曾于1997年8月15日与被告张**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将诉争院落内房屋卖给被告,但该买卖协议经过法院判决,确认无效。2010年6月4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顺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杨**与被告张**于1997年8月15日所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该案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O)二中民终字第150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将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村*号院内房屋及院落腾空并归还给原告。
反诉原告张**反诉称:1994年1月,被反诉人一家办理农转非手续成为居民户口,于是将后沙峪*村*号宅院的8间房屋及院落于1997年8月15日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反诉人张**,反诉人一家在该村居住长达13年之久,每年均会对该院落进行维修,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杨**与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买受人张**应当将购买的房屋及院落腾退给出卖人杨**,出卖人杨**应当返还买受人购房款。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杨**在出卖时应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禁止流转的范围,故其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张**损失的赔偿,本院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所获利益,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确认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村*号院内房屋及院落腾退给原告杨**;
二、反诉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张**经济损失共计四十四万七千四百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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