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08:30-21:59
杜杰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3118383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转载】无法证明车库占用公摊面积,主讨要小区车库租金收益败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69次举报

陈女士和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致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位于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嘉润花园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C座楼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2003年1月,陈女士入住后发现金致达公司将地下一层、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是400元。2007年11月,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物业公司)开始作为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并与金致达公司一起收取租金。陈女士就公摊面积作车库的问题与物业及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金致达公司辩称,C座地下室并未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地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各个设备占用的是公摊面积,但并不是指地下一层均为公摊面积,而且经有关机构审 核,其公司已取得车库的所有权,有权进行处分。鑫鼎物业公司辩称,其公司接受金致达公司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了公摊面积不含车位。
法院认为,2002年8月7日,金致达公司取得了小区车库的所有权证,2003年金致达公司开始将车位出租。2007年11月,金致达公司委托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车位出租事宜。金致达公司是小区车库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车位进行出租、收益的权利。陈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库占用其公摊面积。据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杜杰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3703118383
    •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8年 (优于9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605次 (优于99.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5次 (优于99.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20743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杜杰锋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045953 昨日访问量:879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